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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家电延迟发货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消费者张先生在京东平台购买某品牌扫地机器人,商品显示为自营且承诺'48小时发货'。下单后平台未及时发出货物,且客服以'系统异常'为由拖延处理。消费者多次催促后发现该商品实际由第三方仓库代发,平台以'已尽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补偿。案件涉及价值2800元的家用电器,消费者因急需使用产生替代购买损失600元。平台介入后仅提供商品页面截图,未核实物流异常原因,处理周期达72天,引发消费者投诉。

审理过程

法院认定平台未履行自营商品的双重监管责任,判决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支持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平台需赔偿替代购买损失及交通费200元。

涉及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自营商品的双重监管义务,规范订单履约流程。

分类:平台责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