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假货投诉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张某通过淘宝平台购买某品牌口红,支付680元后收货发现产品包装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鉴定为假冒商品。张某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以'已拆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其后张某向淘宝平台投诉,平台未及时下架该商品,反而要求其提供额外证据。4月15日,张某购买该商品的订单显示已被'自动通过',平台声称基于算法推荐机制无法干预。5月,张某发现该商家在平台上持续销售类似假货,累计售出300余件。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商家长期使用盗版授权证书进行虚假宣传,平台审核流程存在重大漏洞,未对商家资质进行实质性核查。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且在接到投诉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张某204元并限期下架商品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查的法律边界

分类:平台责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