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淘宝美妆商品价格歧视案

淘宝美妆商品价格歧视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某品牌精华液,下单时显示售价499元。张某通过多平台比价发现,同一商品在京东自营售价399元,且该店铺存在大量历史低价记录。经调查发现,该店铺为淘宝天猫某美妆品牌官方旗舰店,张某多次以不同设备登录账户均被系统推荐高价商品。平台算法根据用户浏览记录、购买历史及设备信息动态调整价格,导致张某支付高于市场价的费用。张某向平台投诉后,平台仅解释为'价格策略差异',未提供算法逻辑说明。张某主张平台存在价格歧视,要求退还差价并赔偿维权费用。平台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用户画像技术实施差异化定价,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18条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定。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算法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求其提供算法透明度报告。消费者提交了多时段购物记录及第三方比价数据作为证据。平台未能证明其定价策略具有正当性。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退还差价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1497元。认定平台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案件意义

首次明确电商平台算法定价需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推动平台建立价格算法透明机制。

分类:平台责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