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妆产品仅退款争议」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李某在淘宝平台购买某品牌口红(单价500元),收货后发现色号与商品页面展示存在明显色差,且实际使用中出现过敏反应。李某第一时间通过平台聊天窗口申请退货退款,商家以'已拆封且使用过'为由拒绝全额退款,仅同意退换货。李某多次催促,商家始终未处理,直至逾期45天后平台才介入调查。期间商家通过电话联系李某要求其自行寄回商品,却未提供退货地址及运费承担方案。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未在合理期限内响应消费者诉求,且未举证证明商品存在主观使用痕迹,判决支持李某全额退款请求。
审理过程
消费者多次通过平台渠道申请退款,商家长期拖延处理,平台在纠纷超期后才启动介入程序。
判决结果
支持全部诉请,判令商家退款并承担退货运费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动介入纠纷,强化商家对退换货流程的及时响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