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冯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朱某以冯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冯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冯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冯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合议庭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性质及其对财产权利的处分效力。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通常认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基本生存权,可能不被支持。当事人订立婚前协议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设置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以保障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