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谭某怀孕,刘某以谭某存在疑似出轨行为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谭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净身出户。谭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强调自己处于孕期,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并保障胎儿权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孕期妇女时的法律效力及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核心证据;被告谭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孕期状态及双方日常相处情况,以反驳过错指控并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法院特别强调在女方孕期等特殊时期,应优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规避法定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