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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女)与杨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董某以杨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杨某净身出户。杨某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涉及子女抚养权预先放弃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在涉军婚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董某提交了一份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系杨某本人签署且无胁迫情形。杨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主张条款内容违法。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抚养权约定部分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先放弃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指出,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特别是子女抚养权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动态调整,不可通过协议预先固化或剥夺。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