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曹某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依据双方婚前签署的协议中关于“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的条款,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有效,判令被告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被告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被告过错行为的录音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佐证被告存在婚外情及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解决争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被告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本市的核心房产份额转让给原告,作为对婚姻过错的补偿及财产分割方案;三、被告另行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财产分割的重要参考。同时,在涉外婚姻家事纠纷中,法院注重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