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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博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博某怀孕,李某以博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博某应放弃全部财产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博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孕期哺乳期应受特殊保护,且子女抚养权不得预先约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先放弃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孕期特殊情形下的权益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以证明协议真实性及被告过错。被告博某提交了产检记录、孕期诊断证明及律师函,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孕期保护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强调孕期哺乳期妇女受法律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剥夺对方基本财产权或子女抚养权,司法实践注重实质公平与弱势群体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