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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韩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原告,非军人)与韩某(被告,现役军人)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陆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要求韩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韩某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婚姻自由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特殊考量。陆某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具约束力;韩某则主张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不应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婚前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韩某存在过错。韩某提交服役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及证人证言,反驳过错认定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结合涉军婚姻保护原则,对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涉军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立场,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司法实践倾向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避免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