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张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张某被指控隐匿转移巨额财产,林某据此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张某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权。张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认隐匿行为。双方对财产流向及过错事实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张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张某则提交审计报告及通讯记录,反驳隐匿指控并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债务承担需以实际受益及法律规定为准。裁判启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隐匿财产者虽受惩戒,但不能通过协议将全部债务转嫁无过错方,体现了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