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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焦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焦某被证实长期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夫妻共同存款,涉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彭某遂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条款要求焦某不分得任何财产,并请求法院对隐匿财产进行分割。焦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虽经诉前调解未果,但进入审判阶段后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彭某主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公证处出具的电子证据保全证书,证明焦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焦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效力及证据采信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予以严惩,在分割财产时依法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