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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韩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于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女方职业选择。婚后韩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彭某主张该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的条款无效,且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相关条款无效。韩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经济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孕期这一特殊保护阶段,协议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部分或全部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彭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原件、孕期医疗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订背景及孕期事实。被告韩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签署时未受胁迫。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结合涉孕期特殊情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中限制女方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高额违约金条款因显失公平而调整,韩某无需支付违约金;三、双方自愿离婚,子女由韩某抚养,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涉孕期等特殊阶段,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条款可被认定无效或调整。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孕期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