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沈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沈某被证实存在婚外情,陆某起诉离婚并申请执行该条款。鉴于沈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该条款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情形下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陆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沈某承认出轨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及银行转账记录。沈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条款剥夺其基本生存权。双方在执行前的调解阶段,就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达成初步意向,法院据此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部分无效,但作为过错参考;沈某同意放弃大部分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份额归陆某所有,并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沈某在哺乳期结束后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及财产过户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即不得完全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利。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以及通过调解平衡过错惩罚与生存保障的司法智慧,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