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则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多次对冯某某实施暴力,冯某某留存大量视听资料证明。冯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法院驳回其基于协议“净身出户”条款的请求,认为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冯某某不服,申请再审,主张陈某某存在法定过错,应依据民法典获得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冯某某提交的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据,核实家庭暴力事实。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及婚前协议效力展开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二、陈某某向冯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按协议执行;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并未否定无过错方依据法定过错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