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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沈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沈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沈某多次对彭某实施暴力,彭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及争取抚养权。沈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应全面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彭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沈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及“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沈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彭某多分财产;三、子女抚养权归彭某,沈某支付抚养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权利,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裁判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倾斜保护,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