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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婚前财产。婚后韩某某被证实存在多次家暴行为,焦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要求执行财产惩罚条款。韩某某抗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涉及人身自由限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兼具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条款效力认定,以及家暴情节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韩某某家暴事实及协议签署背景。韩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支持焦某某关于韩某某实施家暴需支付约定数额财产补偿的诉请;三、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补偿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坚守公序良俗底线,对家暴行为通过财产责任予以惩戒,平衡了契约自由与人身权利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