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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孙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且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后因感情破裂,吴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法定原则分割财产。孙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吴某存在重大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孙某过错行为的初步证据。孙某则申请两名共同好友出庭作证,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并提交双方婚后财产流水以反驳“净身出户”的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孙某向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子女抚养权归吴某,孙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财产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且财产分割条款若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则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形式自由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