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黄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系自由恋爱结婚,黄某为现役军人。婚前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黄某因长期服役聚少离多,朱某产生孤独感并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朱某起诉离婚并主张黄某违反忠诚义务,要求适用婚前协议赔偿;黄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显失公平的赔偿条款无效,反诉要求朱某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婚前协议关于人身限制及高额赔偿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婚前协议书、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主张协议有效且黄某存在过错;被告黄某提交服役证明、证人证言及财产清单,抗辩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及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黄某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但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朱某自愿补偿黄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精神抚慰;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协议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协议形式限制基本人身权利或设定显失公平的惩罚性赔偿。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为类似案件中协议效力的审查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