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朱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博某某以朱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条款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朱某某抗辩称该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实质限制了离婚自由,且赔偿金额远超合理范围,构成显失公平,请求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被告则提交了签署时的沟通记录及家庭财务状况证明,主张协议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侵犯人身自由及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行了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且财产分割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司法实践尊重意思自治,但对违背公序良俗或严重失衡的“惩罚性”条款持否定态度,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婚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