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曹某某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且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银行存款及转移大额资产的行为。王某某提交录音及银行流水为证,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请求法院在分割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确认协议部分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辩论。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夫妻间的录音资料及被告名下账户的异常转账流水,试图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协议条款的显失公平性。被告曹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资金流向为正常家庭支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界限,同时强调了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与人身权利保护,并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维护婚姻财产制度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