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冯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冯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冯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吴某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冯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及具体财产分割存在重大争议,吴某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法院需审查该限制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的条款是否有效,并平衡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与契约自由之间的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吴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及书证,冯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部分财产性质。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属的认定;部分支持吴某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约定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生存权而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照顾女方及哺乳期子女权益,判决冯某获得较少份额财产,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立了此类条款若严重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利或违反公平原则,法院可予以调整或认定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及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