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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刘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刘某被证实存在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麻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刘某放弃全部财产权益。刘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始于诉前调解,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诉讼。原告麻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资产转移记录,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刘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同时,强调了在离婚诉讼中,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夫妻财产约定义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