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2023年,张某某起诉离婚,主张王某某存在婚外情,依据协议要求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王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双方对“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是否应作为财产分割的唯一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张某某提交了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王某某存在过错;王某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家庭开支凭证,证明家庭财产构成及自身贡献。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支持张某某依据“净身出户”条款要求王某某放弃全部财产的诉请,但鉴于王某某存在过错,在分割时对其少分;四、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可约定财产归属,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可能限制离婚自由,通常不被支持。裁判启示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而非简单适用惩罚性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