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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邓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中国籍)与邓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前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的人身自由及探视权。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曹某主张邓某存在出轨过错,依据协议要求赔偿并执行人身限制条款;邓某抗辩称人身限制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曹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邓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邓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的真实性。邓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说明及当地法律关于人身权利不可剥夺的规定,质疑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曹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探视权剥夺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即便当事人自愿签署亦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婚姻中约定财产及过错赔偿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公平,避免设置无效的人身束缚条款。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