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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财产。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肢体暴力,张某报警并留存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主张离婚及赔偿。李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张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权利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协议条款的违法性。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并核实了家暴事实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司法实践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