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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曾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预先确定抚养权的效力。法院需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关于人身关系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处分的原则,以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某提交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协议签署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受胁迫。原告曾某某则主张协议条款实质限制了人身自由,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结合庭审调查,对协议效力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预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2. 双方同意离婚,子女由曾某某直接抚养,吴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分割,但涉及人身关系及子女权益的条款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将被认定无效,司法实践注重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