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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焦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中国籍)与焦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谢某主张焦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焦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焦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约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再审/申诉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焦某过错及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焦某提交了财产评估报告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未明确过错具体情形。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背景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不予执行;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由谢某分得60%,焦某分得40%;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调解协议内容已记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若严重失衡,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不予执行。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避免通过协议变相限制离婚自由或造成严重不公,为涉外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