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刘某诉麻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刘某诉麻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原告,非军人)与麻某(被告,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麻某名下房产归刘某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麻某提出离婚的权利,并约定若麻某提出离婚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麻某提出离婚,刘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中人身权利限制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被告提交现役军人身份证明、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一份关于房产价值评估的鉴定意见,以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归属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麻某名下房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刘某无权依据该协议主张所有权;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军人婚姻中,法院需平衡契约自由与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对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不予认可,体现了司法对婚姻本质及公平原则的坚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