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非军人)与被告韩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双方离婚自由及生育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韩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同时认可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协议履行情况的银行流水。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生育权的条款无效;三、依据协议中有效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生育权,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军婚姻中,法院严格适用“军人同意”原则,但在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或协议部分无效时,依法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平衡了国防利益与个人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