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曹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曹某与第三人同居,董某提起离婚诉讼。鉴于董某目前处于哺乳期,法院需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双方对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及具体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争议,董某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曹某则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被告与第三人同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物证、书证;被告曹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真实性展开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三、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且原告处于哺乳期,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董某分得70%,曹某分得30%;四、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人身权利则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