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孙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军人)与被告孙某某(平民)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徐某某主张孙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请求损害赔偿及探视权限制。孙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电子版,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孙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并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对于涉军婚姻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严格审查过错证据及协议公平性,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法定权利,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