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陈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陈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被告婚前房产归原告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被告不得干涉原告职业选择及社交自由,并约定若被告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被告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违约金数额显失公平,拒绝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归属条款有效,并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原告主要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房产权属证书作为证据;被告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原告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并申请对协议签订背景进行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约定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被告自愿将婚前房产中50%的份额赠与原告,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婚姻中财产约定公平性的审查。通过调解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平衡了双方利益,为处理涉及人身限制与显失公平的婚前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