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高某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重大过错行为,蒋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及协议效力。高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违反协议约定;被告高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条款效力。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形成的完整链条及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原告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时,不得以财产惩罚变相剥夺子女抚养权或基本生活保障,为类似家事纠纷的裁判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