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曹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蒋某以曹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条款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曹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过错”认定标准模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曹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受胁迫情形,且该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原告蒋某提交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双方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曹某无需支付额外补偿;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