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军人)与被告黄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3年,于某以黄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归其所有。黄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于某作为现役军人,其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惩罚性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于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及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过错及财产状况;被告黄某提交收入证明及生活支出凭证,主张“净身出户”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或认定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且可能剥夺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利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保护弱势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