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于某某长期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谭某某收集了多次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视听资料。谭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于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基本生存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与赔偿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对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包含暴力过程的录音、视频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视听资料,证明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二审法院经审查一审卷宗及书面材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立场。同时,通过原告撤诉体现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警示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家暴损害赔偿,而非依赖无效的惩罚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