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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李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李某某多次对周某某实施暴力,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李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争议焦点在于涉家暴的财产惩罚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存在家暴行为。李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与财产处分的合法性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暴方净身出户”的条款部分有效,李某某应向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补偿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家暴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对显失公平或过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进行司法干预,体现了保护弱势方权益与维护公平正义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