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焦某放弃未来继承权及家务补偿,并限制谢某离婚自由。婚后焦某怀孕,谢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焦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谢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保护期间,协议是否仍具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焦某曾签字确认;焦某提交孕期检查报告及聊天记录,主张谢某存在家暴倾向及协议签署时受胁迫。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权利不可预先放弃的法律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谢某与焦某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放弃法定继承权的条款无效;三、准予谢某与焦某离婚;四、焦某无需向谢某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法定继承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特别是在女方孕期,法院更侧重保护弱势方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人格尊严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