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焦某某长期对曾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曾某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焦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净身出户”条款在存在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曾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视听资料,证明焦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及协议签署的真实性。焦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但鉴于“净身出户”条款过于严苛且未考虑基本生活保障,调整为焦某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归曾某某所有,剩余30%归焦某某;焦某某需一次性支付曾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即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及基本生存权。对于存在家暴等过错情形,法院倾向于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惩戒过错方,又保障其基本生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