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曹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中国籍)与曹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且限制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因感情破裂,曹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邓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外因素对协议适用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往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证据。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释明关于人身权利不可约定放弃的法律原则,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新的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曹某同意向邓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特别是涉外婚姻中,国内法对公序良俗的坚守。裁判启示当事人,财产约定需合法合理,人身权利不可通过契约让渡,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及实质公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