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吴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吴某婚前房产归蒋某所有,且蒋某需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若离婚则吴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蒋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免除抚养义务条款无效,并要求分割财产。吴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蒋某已履行全职主妇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关于人身依附性限制及子女抚养权处分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蒋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子女出生证明;吴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针对协议真实性,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确认签名属实。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蒋某需全职照顾家庭”及“吴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的条款无效;二、婚前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该房产归蒋某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免除法定抚养义务,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确认了合法财产约定的效力,为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的合规性审查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