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军人)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2023年,赵某某发现王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依约分割财产。王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财产状况。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结合军人婚姻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财产状况进行调整。对于涉军婚姻,司法实践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注重平衡双方利益,避免条款沦为惩罚性工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