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中国籍)与谭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谭某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并生育子女,赵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谭某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协议约定其净身出户,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谭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背景下,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谭某某的婚外情证据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被告谭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赵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提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当事人应理性评估协议效力,避免通过极端条款解决婚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