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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郭某与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刘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赔偿。郭某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及显失公平为由抗辩。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是否有效及过错赔偿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刘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被告与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郭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被告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过错赔偿的约定在合理范围内有效。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离婚)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关于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的约定在不显失公平前提下有效。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平衡,为涉军离婚案件中的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