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马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马某婚前房产归朱某所有,且马某承诺婚后不得提出离婚,否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朱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有效,并主张房产过户。该案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先行处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朱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马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限制离婚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约定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认识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遂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格保护。同时,展示了诉前调解与不公开审理在家事案件中的适用,平衡了司法效率与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