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博某某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冯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赔偿及探视权限制。法院审查发现,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虽体现意思自治,但鉴于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及协议显失公平部分,需综合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被告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证据及一审判决书。被告博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强调军人婚姻受特别保护。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合议庭对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无效性,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法定权利或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在审理涉军离婚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