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焦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中国籍)与焦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焦某名下位于海外的房产归韩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因文化差异及沟通不畅,双方感情破裂。韩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并主张依法分割财产及争取子女抚养权。焦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韩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证明双方长期分居的聊天记录截图(视听资料)。被告焦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件及海外房产产权证明。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及“高额离婚违约金”的条款无效;2. 焦某名下海外房产确认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不予分割;3. 婚生子由韩某直接抚养,焦某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4.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涉及子女抚养权及离婚自由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之间的平衡,对规范婚前协议起草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