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博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博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博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博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沟通记录,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鉴于博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三、驳回沈某某要求博某某完全放弃财产权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关于隐藏、转移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对过错方进行实质性惩罚,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