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婆媳矛盾激化,双方产生严重分歧。2023年,陈某某以杨某某存在长期冷暴力及未尽家庭义务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协议主张杨某某应放弃全部财产分割权。杨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未实际发生法定重大过错情形,拒绝执行。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产生激烈争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双方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杨某某则提交了日常沟通记录及家庭支出凭证,试图证明不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条款过于苛刻。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杨某某“净身出户”、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同时考虑照顾女方权益原则,酌情调整分割比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或限制基本人身权利,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效或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兼顾实质公平,防止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弱势方合法权益,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